来源:馆陶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09-09 09:17:41 阅读量:1103
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文稿质量和水平,切实解决文稿中存在的错字、错词、错情等突出问题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1. 各室(组)起草需报上级纪委、县委以及委主要领导的请示、报告、汇报、总结、工作进展情况等文稿;
2. 各室(组)起草的重要通知、通报、意见、办法、决定、实施方案、函、纪要等各类文件、公文;
3. 各室(组)起草的需要对外公开报道或发布的各类文稿;
4. 各室(组)填报的统计表、汇总表等各类台账表格;
5. 相关室(组)起草的初核方案、初核报告、调查方案、调查报告、查结报告、处分决定、谈话笔录、安全预案以及每项工作的呈批签等各类文稿;
6. 其他需要落实到书面的各类文稿。
二、校审内容
1. 校审文稿格式(如字体、字号)是否符合标准要求,是否符合既定模板等;
2. 校审文稿内容是否缺项、冗繁,更新是否及时等;
3. 校审文字表述是否客观真实、完整准确、前后一致,是否存在错别字(如同音不同字)、掉字、多字,标点符号是否准确等;
4. 校审文稿印刷装钉是否缺页、顺序颠倒、整洁规范等;
5. 校审时间日期、签名、落款是否准确等;
6. 校审其他内容。
三、校审程序
文稿校审实行“三校三审”负责制,各类文稿成稿前层层把关、逐级上报,全部文稿达到政治方向正确、语言精练精准、格式数据准确、行文标准规范。
1. 初校初审。文稿起草后,由各室(组)负责人履行“校审第一关”责任,要召集起草人员、相关人员对文稿的客观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进行初审,逐字逐词逐句进行研读,形成文稿初稿,报主管常委(委员)阅审。
2. 复校复审。主管常委(委员)接到文稿后,切实履行“关键一道关”责任,认真进行复校复审,提出修改完善意见,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起草。必要时,可召集文稿起草室(组)负责人、相关人员等进行商讨、审议。对起草室(组)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文稿,主管常委(委员)要再对文稿内容(如字、词、句)和格式(如字体、字号)使用情况进行校审把关。
3. 再校再审。分管副书记接到修改稿后,切实履行好“最后一道关”责任,从政治站位、呈报领导、报后结果等角度进行再校再审。必要时,可召集主管常委(委员)、起草室(组)负责人、相关室(组)负责人进行商讨、审议、完善,最终形成上报文稿。
四、保障措施
1. 增加拟稿(制表)人,强化首办责任。对各室(组)起草并需要委领导阅批或上报上级纪委、县委的稿件,在文稿(表格)尾页落款拟稿(制表)人姓名。由党风政风监督室、信访室、案件监督管理室、案件审理室等负责在本系统的各项文书、台账上增加拟稿(制表)人,压实首办人责任。
2. 实行台账管理,完善考评体系。建立文稿起草、审核过失台账,全面登记文稿中错字、错词、错情的情况,由办公室负责统计签批文件过程中出现的过失,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统计各室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过失。同时,将“三校三审”工作与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挂钩,对落实“三校三审”不到位的,取消评先评优资格。
3. 明确处理情形,抓实责任追究。对文稿起草、审核过程中出现轻微问题的,第一次对室(组)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;第二次责令室(组)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,并在委机关微信群进行通报曝光,对主管常委(委员)进行批评教育。
五、附则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办法未尽问题发生时,将视具体情况,经委领导研究后,对应本办法进行相应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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