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08-26 15:21:09 阅读量:697
第一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机关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,副书记(副主任)对书记(主任)负责,常委(委员)对分管副书记(副主任)负责,各室对主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(副主任)负责;同时,在工作中,分工协作,相互协调配合,全面推进各项工作。
第二条 按程序请示和汇报。机关室有关事项需请示、汇报的,一般按照纪委监委领导分工,向主管常委(委员)和分管副书记(副主任)请示、汇报;不多头、不越级请示、汇报;重大事项由主管常委(委员)和分管副书记(副主任)及时向书记(主任)请示报告;涉及到多个常委(委员)和分管副书记(副主任)的工作,由主管常委(委员)与副书记(副主任)协商处理,及时报请书记(主任)审定。
第三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、交办的事项及县委、县政府决定的事项,根据不同情况由分管副书记(副主任)和主管常委(委员)会同相关职能室及时办理,将办理情况报书记(主任)审定后,按时向上级报告。
第四条 纪委监委需签发文件要严格按照程序批阅,批阅文件不倒流、不越级。
第五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班、下班时间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随意外出,因公外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。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,做好榜样,带领同志们严格遵守单位日常管理制度。
第六条 办公区内严禁大声喧哗,保持良好工作秩序。
第七条 尽职尽责,按时间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,不消极怠工。
第八条 遵守党和国家法律、法规,不做违纪违法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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